蘇州市相城區(qū)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申請人:許某某
被申請人:蘇州市相城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住所地:蘇州市相城區(qū)陽澄湖東路8號
法定代表人:呂益良,局長
申請人許某某對被申請人蘇州市相城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的相市監(jiān)獎字〔2021〕×××××號《舉報獎勵告知書》不服,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因申請材料不齊全,本機關于2021年12月22日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于2021年12月29日收到補正材料,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經延長行政復議審理期限后,現(xiàn)本案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責令被申請人按照《市場監(jiān)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相關規(guī)定給予申請人叁仟元獎勵。
申請人稱:其于2021年9月1日以書面的形式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元和街道某超市銷售的“某棒棒糖”涉嫌違反《關于進一步加強從日本進口食品農產品檢驗檢疫監(jiān)管的公告》,被申請人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妒袌霰O(jiān)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明確了獎勵等級及具體獎勵標準,為保障其合法利益,糾正被申請人不當具體行政行為,請求復議機關支持其復議請求。
申請人提供的主要證據有:1.相市監(jiān)答字〔2021〕×××××號《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2.產品照片和購物小票;3.《投訴舉報書》。
被申請人稱:一、2021年9月5日,其收到申請人許某某的兩份舉報材料,稱相城區(qū)元和某食品店(以下簡稱“某食品店”)銷售的“某雞蛋糕”及“某棒棒糖”不符合食品安全相關規(guī)定,要求其予以查處。針對上述舉報,其于2021年11月15日向某食品店作出相市監(jiān)處字〔202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了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2021年11月24日,其作出了相市監(jiān)獎字〔2021〕×××××號《舉報獎勵告知書》,告知申請人將對其獎勵人民幣50元。
二、其作出的《舉報獎勵告知書》適用法律正確。《市場監(jiān)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施行日期為2021年12月1日。被申請人作出涉案舉報獎勵決定時,該辦法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因此,本案中,針對許某某的舉報,其適用《江蘇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第九條第(四)項規(guī)定給予50元獎勵,符合上述規(guī)定。
三、其作出《舉報獎勵告知書》的程序符合法律規(guī)定。其于2021年9月5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材料后進行立案調查。2021年11月15日,被申請人就申請人舉報的事項向某食品店作出相市監(jiān)處字〔2021〕×××號《處罰決定書》,后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相市監(jiān)答字〔2021〕×××××號《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及相市監(jiān)獎字〔2021〕×××××號《舉報獎勵告知書》,告知申請人舉報處理情況及相應的獎勵決定內容,并向申請人進行郵寄送達,符合《江蘇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之規(guī)定。
被申請人提供的主要證據有:1.投訴舉報材料兩份(2021年9月1日)及郵寄信封;2.《關于許某某的投訴(舉報)答復》(相市監(jiān)答字〔2021〕×××××號)、郵寄憑證、EMS網查送達;3.相市監(jiān)處字〔202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證、相市監(jiān)答字〔2021〕×××××號《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4.舉報獎勵審批表、相市監(jiān)獎字〔2021〕×××××號《舉報獎勵告知書》、郵寄憑證及EMS網查送達。法律依據:《江蘇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等。
經審理查明:2021年9月1日,許某某向蘇州市相城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郵寄了兩份舉報材料,許某某提交的兩份舉報針對的舉報對象均為個體工商戶某食品店,其稱該食品店銷售的“某雞蛋糕”標簽標注不符合食品安全相關法律規(guī)定,銷售的“某棒棒糖”是國家禁止進口的食品,要求蘇州市相城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予以查處。
因涉案兩個舉報針對的均是某食品店涉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相關規(guī)定的食品的行為,因此,蘇州市相城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上述舉報進行了并案處理,并于2021年11月15日向某食品店作出相市監(jiān)處字〔202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針對某食品店銷售的“某雞蛋糕”(售價11元/盒,貨值金額為110元),因該產品食品標簽標注不符合食品安全相關法律規(guī)定,故對該食品店作出了沒收此項違法行為的違法所得99元,并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針對某食品店銷售的“某棒棒糖”(售價3.5元/包,貨值金額105元),因該食品系國家禁止進口的食品,故對該食品店作出了沒收此項違法行為的違法所得66.5元及違法經營的食品,并處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11月24日,蘇州市相城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作出了相市監(jiān)獎字〔2021〕×××××號《舉報獎勵告知書》,并同相市監(jiān)答字〔2021〕×××××號《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一同郵寄給許某某,告知其將依據《江蘇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第九條第(四)項規(guī)定對其獎勵人民幣50元以及相應的獎勵領取方式。
另,在復議期間,經復議機構詢問,許某某稱其已收到涉案《舉報獎勵告知書》,并表明其因不滿該告知書所載明的獎勵金額,不服該獎勵決定,故向本機關提起涉案行政復議申請。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1.投訴舉報材料兩份(2021年9月1日)及郵寄信封;2.《關于許某某的投訴(舉報)答復》(相市監(jiān)答字〔2021〕×××××號)、郵寄憑證、EMS網查送達;3.相市監(jiān)處字〔202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證、相市監(jiān)答字〔2021〕×××××號《舉報處理結果告知書》;4.舉報獎勵審批表、相市監(jiān)獎字〔2021〕×××××號《舉報獎勵告知書》、郵寄憑證及EMS網查送達;5.復議機構詢問電話錄音。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等部門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舉報人獎勵。蘇州市相城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作為本轄區(qū)的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具有給予舉報人舉報獎勵的職責。
根據《江蘇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第九條第四項規(guī)定,舉報的違法案件貨值較小或無涉案貨物的,可視情節(jié)給予50元至200元的獎勵。本案中,申請人舉報某食品店銷售的食品違反食品安全相關規(guī)定,經被申請人并案查實,其舉報成立,且涉案食品貨值較小,因此,被申請人根據上述規(guī)定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了相市監(jiān)獎字〔2021〕×××××號《舉報獎勵告知書》,給予申請人50元的獎勵,并送達申請人該告知書,告知申請人獎勵決定及領取獎勵的方式,并無不當。
關于申請人認為本案應根據《市場監(jiān)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對其進行獎勵的主張,《市場監(jiān)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的施行日期為2021年12月1日。被申請人作出涉案舉報獎勵決定時,該辦法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尚無法適用。因此,被申請人選擇適用《江蘇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作為本案獎勵依據,并無不當。對于申請人提出的該主張,本機關不予采納。
關于被申請人作出涉案舉報獎勵決定的程序問題,2021年11月15日,被申請人就申請人舉報的事項向某食品店作出相市監(jiān)處字〔2021〕×××號《處罰決定書》,后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相市監(jiān)獎字〔2021〕×××××號《舉報獎勵告知書》,告知申請人相應的獎勵決定內容以及領取獎勵的方式,并向申請人進行郵寄送達,符合《江蘇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之規(guī)定。
綜上,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舉報獎勵告知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蘇州市相城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的相市監(jiān)獎字〔2021〕×××××號《舉報獎勵告知書》。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2年3月24日